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99年度易緝字第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9年2 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9年5 月3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