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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

聲請判決登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乙○○
被告
丙○○即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被告應將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書全文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聲請登報之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57號確定判決,係被告丙○○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之刑事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該案亦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全文登報,經核尚無不合,並參酌聲請人於本院99年4 月12日之陳述,登報之目的在使公眾廣為周知,因之,刊載之報紙自應具相當之發行量暨各報紙之發行量等情狀,酌定被告登報方式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刊登之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
二、刊登日數:壹日。
三、刊登之版面:不限定版。
四、刊登之字體:以黑色六號字刊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判決登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