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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徐培元王鐵雄廖珮伶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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