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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應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前項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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