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2 紙、原刑事保證金1 紙、拘票1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 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