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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鄭吉雄蔡羽玄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明臺

      譚文偉

      黃婕茜

      羅珮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3 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99年3 月16日」,顯係「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