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李國煒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5 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乙○○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