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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 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後,已於99年7 月14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乙字第6446、845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2511號卷第13至19頁)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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