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博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0年7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0 年8 月5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