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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為平陳正昇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棨澤原名鄭修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史修杰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棨澤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史修杰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鄭棨澤、史修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裁定羈押禁見在案。

二、茲查,被告鄭棨澤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被告史修杰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2 人已分別於99年10月20日、22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庚字第2495號、99執助甲字第2512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裁判有罪簡列表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均已無不能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