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棨澤原名鄭修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 被告
- 史修杰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棨澤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史修杰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鄭棨澤、史修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裁定羈押禁見在案。
二、茲查,被告鄭棨澤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被告史修杰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2 人已分別於99年10月20日、22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庚字第2495號、99執助甲字第2512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裁判有罪簡列表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均已無不能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