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何篤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686 號、98年度偵字第225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篤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為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被告於民國99年5 月8 日自行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通知應於99年9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復因被告業已出境而拘提無著,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此有本院99年5 月8 日刑保工字第138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被告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可按,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