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榮澤汪曉君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日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被告
陳美恩原名陳美鳳.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日永、陳美恩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黃日永、陳美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日永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陳美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 人所犯各罪均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9年11月20日、100 年1 月20日、100年3 月20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經查:被告黃日永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美恩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經本院認罪證明確,於100 年5 月3 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15年,惟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2 人均分別得提起上訴。而本件被告黃日永、陳美恩經判處之有期徒刑刑期既長,自足認被告2 人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事由,顯見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日永、陳美恩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5 月20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個月。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