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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22號

聲請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         99年度賠字第22號

聲請人
徐士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非常上訴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冤獄賠償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即以此為由向本院聲請,經本院以98年度賠字第41號、99年度賠字第17號分別決定駁回其聲請,此有本院決定書2 份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前既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後,又以同一事由更行為本件之聲請,於法即有未洽,自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2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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