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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466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46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王明坤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99年9 月2 日所為

之處分(桃監裁罰字第裁52-ZBP040427、裁52-ZBP042014、裁

52-ZBP042049、裁52-ZBP042057、裁52-ZBP042399、裁

52-ZBP042413、裁52-ZBP042417、裁52-ZBP043133、裁

52-ZBP043135、裁52-ZBP043136、裁52-ZBP043137、裁

52-ZBP043502、裁52-ZBP043522、裁52-ZBP043525、裁

52-ZBP044783、裁52-ZBP044784、裁52-ZBP045487、裁

52-ZBP045493、裁52-ZBP045495、裁52-ZBP045499、裁

52-ZBP045501、裁52-ZBP045505、裁52-ZBP045660、裁

52-ZFQ018811、裁52-ZFQ018816、裁52-ZFQ019447、裁

52-ZFQ020253、裁52-ZFQ020254、裁52-ZFQ020393、裁

52-ZFQ020888、裁52-ZFQ021883、裁52-ZBQ030307、裁

52-ZBQ030317、裁52-ZBR013962、裁52-ZAQ088312、裁

52-ZAQ090414、裁52-ZAQ090902、裁52-ZAQ097898、裁

52-ZAQ097902、裁52-ZAQ098003、裁52-ZAQ098008、裁

52-ZFP038258、裁52-ZFP038353、裁52-E38A42715),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均撤銷。

王明坤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明坤(下稱異議人)所有之0702-TQ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違規車輛,於民國98年5 月6 日至98年11月13日間,為新竹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龍潭、楊梅、造橋、後龍、泰山收費站逕行舉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二、一警察隊協助掣單)「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60條第2 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規定,製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情,嗣異議人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爭違規車輛雖登記於異議人名下,然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係由異議人之姪子林家麟駕駛該車,駕駛人並非異議人,為此,請准予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等語等語。

三、經查:

(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下稱高速公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6 條規定,用路人於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前,須依營運單位之規定將車內設備單元裝設於適當位置,自行檢測車內設備單元為可使用狀態,並確實置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確認票證餘額足夠,以確保繳費正常;又依上開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上開注意事項第1 條、第13條第1 項、第17條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再按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律規定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並由公路主管機關加以處罰,係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質上為行政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之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屬行政救濟程序。至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任之分配,今日學說及實務已不採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承認行政訴訟上當事人之法的對等性觀念,認為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應採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同揭此旨,明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且觀之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其立法說明中即肯認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及可歸責性,不應予以處罰,且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應由國家負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是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為裁罰,必須舉證證明其違法事實,倘不能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故行政機關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方得裁罰行為人。再按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處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雖有認為受處分人未依該條項規定依限到案說明並具體指證可歸責人,應生失權之效果,然依該條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論參照)。且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本意,係以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應有管理之責,對於被檢舉所屬車輛涉及違規,若不舉證告知駕駛人為誰,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亦旨在對於汽車所有人隱匿駕駛人身分之情形,賦予推定違規事實之歸責基礎,並非將法律所定應由汽車駕駛人承擔之處罰責任,恣意轉嫁於未駕駛汽車之所有人。基於上開理由,如違規之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人,而車輛所有人並無隱匿實際駕駛人,並以提出供監理機關調查時,即無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事由,不得強行適用上開規定處罰車輛所有人,先予敘明。

(三)本件異議人所有系爭違規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車上裝設之OBU (即E通機)卡儲值餘額不足,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經承攬是項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公司先後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限異議人於98年6 月25日、同年7 月10日、同年8 月10日、同年9 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1月25日、同年12月10日及同年12月25日前補繳,並送達予受處分人收受後,而受處分人屆期仍未依限補繳上開費用等事實,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自承,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回執等附卷可稽(見本卷第86-107頁),是受處分人所有之系爭違規車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費,且未依限補費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惟異議人王明坤於聲明異議狀已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見本卷第5-8 頁),應歸責人即實際駕駛人林家麟於本院99年10月22日庭訊時亦自承上開車輛於98年5 月6 日至98年11月13日間係由伊所駕駛,且期間車輛並無遺失或借給他人使用(見本卷第65-66 頁),並因未注意車內之OBU 裝置是否已儲值或有無屬正常狀態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通行電子收費車道、於98年8 月5 日行經新竹市台1 線75公里處(新竹市○○街口),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核與舉發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所舉發之事實相符,堪可確認。裁罰機關於審查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時,除有上述汽車所有人隱匿駕駛人身分而故意不告知之情形,否則自應以汽車駕駛人之違規事實作為其裁罰基礎,始符合該條文之原規範意旨,不得因怠於調查而將違規事實之舉證責任,以同條例第7 條之2 第4 項規定之例外作為原則,逕以汽車所有人為裁罰之對象。原處分機關並未就本件違規行為應歸責之實際駕駛人予以調查,即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4 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異議人有過失而裁罰之,是原處分之作成自屬理由不備。

四、揆諸前揭說明,原處分機關既未說明或舉證異議人對本件之交通違規有何故意、過失,自不得任意推定本件交通違規可歸責於異議人,逕對登記名義上之汽車所有人加以處罰,以免失去行政罰之處罰意義。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適法。至本件違規之行為人既係林家麟,應由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依職權另為適當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院案號│  原處分機關  │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決內容│
│號│        │  裁決書字號  │        │        │          │(新臺幣)│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6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  裁罰  │
│1 │交聲字第│52-ZBP040427  │28日11時│站南(第8│應繳費之公│4,500元 │
│  │1466號  │              │26分    │車道)   │路不依規定│        │
│  │        │              │        │        │繳費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交聲字第│52-ZBP042014  │3 日凌晨│        │          │        │
│  │1467號  │              │0 時28分│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3 │交聲字第│52-ZBP042049  │5 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68號  │              │11時53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4 │交聲字第│52-ZBP042057  │6 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69號  │              │7 時52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交聲字第│52-ZBP042399  │28日下午│        │          │        │
│  │1470號  │              │1 時46分│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交聲字第│52-ZBP042413  │28日晚間│        │          │        │
│  │1471號  │              │9 時51分│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7 │交聲字第│52-ZBP042417  │28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72號  │              │10時53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9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8 │交聲字第│52-ZBP043133  │8 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73號  │              │6 時31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9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9 │交聲字第│52-ZBP043135  │8 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74號  │              │8 時5 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9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0│交聲字第│52-ZBP043136  │8 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75號  │              │8 時48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9 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1│交聲字第│52-ZBP043137  │8 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76號  │              │9 時34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0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2│交聲字第│52-ZBP043502  │3 日中午│站南(第8│          │        │
│  │1477號  │              │12時47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0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交聲字第│52-ZBP043522  │5 日晚間│        │          │        │
│  │1478號  │              │6 時46分│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0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4│交聲字第│52-ZBP043525  │5 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79號  │              │7 時53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0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5│交聲字第│52-ZBP044783  │17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80號  │              │7 時46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0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6│交聲字第│52-ZBP044784  │17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81號  │              │8 時52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7│交聲字第│52-ZBP045487  │3 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82號  │              │6 時24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8│交聲字第│52-ZBP045493  │3 日晚間│站北(第7│          │        │
│  │1483號  │              │9 時19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19│交聲字第│52-ZBP045495  │3 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84號  │              │10時23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20│交聲字第│52-ZBP045499  │4 日凌晨│站北(第7│          │        │
│  │1485號  │              │1 時49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21│交聲字第│52-ZBP045501  │4 日上午│站南(第8│          │        │
│  │1486號  │              │10時40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22│交聲字第│52-ZBP045505  │4 日下午│站北(第7│          │        │
│  │1487號  │              │2 時18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楊梅收費│   同上   │  同上  │
│23│交聲字第│52-ZBP045660  │12日中午│站南(第8│          │        │
│  │1488號  │              │12時41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龍潭收費│   同上   │  同上  │
│24│交聲字第│52-ZFQ018811  │28日下午│站南( 第│          │        │
│  │1489號  │              │1 時59分│10車道) │          │        │
│  │        │              │        │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龍潭收費│   同上   │  同上  │
│25│交聲字第│52-ZFQ018816  │28日晚間│站北( 第│          │        │
│  │1490號  │              │8 時56分│9 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6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6│交聲字第│52-ZFQ019447  │28日晚間│        │          │        │
│  │1491號  │              │7 時12分│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7│交聲字第│52-ZFQ020253  │5 日下午│        │          │        │
│  │1492號  │              │4 時17分│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龍潭收費│   同上   │  同上  │
│28│交聲字第│52-ZFQ020254  │5 日晚間│站南( 第│          │        │
│  │1493號  │              │8 時49分│10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龍潭收費│   同上   │  同上  │
│29│交聲字第│52-ZFQ020393  │28日晚間│站北( 第│          │        │
│  │1494號  │              │8 時9分 │9 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0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0│交聲字第│52-ZFQ020888  │3 日晚間│        │          │        │
│  │1495號  │              │8 時7分 │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1│交聲字第│52-ZFQ021883  │13日晚間│        │          │        │
│  │1496號  │              │8 時5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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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造橋收費│   同上   │  同上  │
│32│交聲字第│52-ZBQ030307  │3 日晚間│站南(第8│          │        │
│  │1497號  │              │6 時53分│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11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3│交聲字第│52-ZBQ030317  │4 日上午│        │          │        │
│  │1498號  │              │11時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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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後龍車費│   同上   │  同上  │
│34│交聲字第│52-ZBR013962  │28日晚間│站北(第9│          │        │
│  │1499號  │              │7 時40分│車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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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泰山收費│   同上   │  同上  │
│35│交聲字第│52-ZAQ088312  │6 日凌晨│站南( 第│          │        │
│  │1500號  │              │0 時42分│11車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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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6│交聲字第│52-ZAQ090414  │16日凌晨│        │          │        │
│  │1501號  │              │0 時6分 │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泰山收費│   同上   │  同上  │
│37│交聲字第│52-ZAQ090902  │29日晚間│站北( 第│          │        │
│  │1502號  │              │11時58分│10車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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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8│交聲字第│52-ZAQ097898  │1 日晚間│        │          │        │
│  │1503號  │              │8 時4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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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泰山收費│   同上   │  同上  │
│39│交聲字第│52-ZAQ097902  │1 日晚間│站南( 第│          │        │
│  │1504號  │              │11時39分│11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泰山收費│   同上   │  同上  │
│40│交聲字第│52-ZAQ098003  │5 日下午│站北( 第│          │        │
│  │1505號  │              │4 時53分│10車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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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泰山收費│   同上   │  同上  │
│41│交聲字第│52-ZAQ098008  │5 日晚間│站南( 第│          │        │
│  │1506號  │              │7 時1分 │11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樹林收費│   同上   │  同上  │
│42│交聲字第│52-ZFP038258  │10日晚間│站南( 第│          │        │
│  │1507號  │              │11時23分│12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5 月│樹林收費│   同上   │  同上  │
│43│交聲字第│52-ZFP038353  │15日晚間│站北( 第│          │        │
│  │1508號  │              │8 時28分│11車道) │          │        │
├─┼────┼───────┼────┼────┼─────┼────┤
│  │99年度  │桃監裁罰字第裁│98年8 月│新竹市○○○○○道路│裁罰    │
│44│交聲字第│52-E38A42715  │5 日晚間│1 線75公│交通標線之│1,200元 │
│  │1509號  │              │11時20分│里( 水田│指示      │        │
│  │        │              │        │街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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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46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