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黃新彬
- 被告
- 張佳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交簡第1725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壢交簡第一七五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