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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錢建榮黃翊哲陳德池

原告
黃新彬
被告
張佳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交簡第1725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壢交簡第一七五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陳 德 池

書記官 洪 明 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交簡第172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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