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7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補充及更正外,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及更正:

㈠犯罪事實欄應更正為:「甲○○於民國98年8 月4 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356 號(聲請書誤載為365 號)天晟醫院大廳內,見乙○○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玉山銀行、臺灣銀行提款卡、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身分證、駕照、行動電話、印章、鑰匙、手錶1 個及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7,900 元之皮夾1 個)置放於座位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竊取之。得手後,復於98年8 月10日中午12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聯絡,向乙○○佯稱拾獲上開皮包,並相約在竹南火車站交還物品。嗣於當日晚間6 時許,甲○○在竹南火車站先返還所竊得之玉山銀行、臺灣銀行提款卡、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身分證、駕照、印章、鑰匙等物。乙○○取得上揭物品後,立即要求甲○○能再返還手機及皮夾,甲○○竟向乙○○要求支付2,000 元,始願歸還上開物品,經乙○○先交付500 元後,另與乙○○約定翌(11)日在新竹香山火車站收取1,500 元後,歸還上開物品。嗣經乙○○委託其胞姊林婉萍代為於約定日期,前往上址向甲○○取回皮夾及手機,林婉萍見皮夾內並無任何現金,乃向甲○○質問,甲○○表示日後會想辦法歸還,始知悉係遭甲○○所竊取,而報警循線查獲。」。

㈡證據另補充:證人乙○○、林婉萍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

㈢按於竊盜得逞後,向被害人佯稱拾獲遺失物,而將竊得之物品返還被害人,並取得相當之報酬,此乃竊盜後單純處分贓物之行為,係竊盜後處分、使用贓物之當然結果,屬於不罰之後行為,以竊盜罪即可充分評價該行為之不法內涵,不另構成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既遂罪。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正途營生,竟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暨其犯罪後態度、品行、行為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739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