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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金侖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4日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金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金侖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 月14日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8 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0 年1 月25日送達被告戶籍地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0 年2月14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0 年1 月28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40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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