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鴻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簡鴻春前於民國90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 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9 月5 日假釋出監,甫於97年12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9年7 月23日下午4 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美工刀1 把及非屬兇器之磨尖鑰匙1 串,行經桃園縣龍潭鄉○○村○○路419 號前時,見黃茂宗所有車牌號碼8N-8693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路旁無人看守,車窗搖下且車門未鎖,鑰匙並插於電門上,認有機可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自打開車門進入車中,以電門上之鑰匙發動該車而著手竊取,旋為黃茂宗聽聞引擎聲響出外察看,發覺簡鴻春正駕駛其車輛離去,隨即駕車在後追趕,嗣簡鴻春不慎駕車撞擊路旁電線桿而肇事,黃茂宗隨即報警將簡鴻春逮獲,扣得上開美工刀1 支及磨尖鑰匙1 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9年11月12日因心因性休克、心肺衰竭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