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037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竊盜,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7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3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於99年4 月17日中午某時,前往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下溪洲子25之22號之柏恩斯托兒所暨安親班,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得手;㈡復於99年4 月19日下午5 時50分許,再度前往柏恩斯托兒所暨安親班,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嗣經警於99年4 月19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柏恩斯托兒所暨安親班當場查獲,並經乙○○同意後,搜索其位於桃園縣大園鄉之住處後,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及現場照片10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竊取物品          │數量      │
├───┼─────────┼─────┤
│ 1    │辭海              │1本       │
├───┼─────────┼─────┤
│ 2    │燈具              │1具       │
├───┼─────────┼─────┤
│ 3    │聖誕節佈置道具    │1組       │
└───┴─────────┴─────┘
附表二
┌───┬─────────┬─────┐
│編號  │竊取物品          │數量      │
├───┼─────────┼─────┤
│ 1    │第四台線路        │2捲       │
├───┼─────────┼─────┤
│ 2    │白色電線          │1捲       │
├───┼─────────┼─────┤
│ 3    │黑色電線          │1捲       │
├───┼─────────┼─────┤
│ 4    │一般電線          │2捲       │
├───┼─────────┼─────┤
│ 5    │鐵製杯架          │4個       │
├───┼─────────┼─────┤
│ 6    │窗框              │19支      │
├───┼─────────┼─────┤
│ 7    │瓢子              │6支       │
├───┼─────────┼─────┤
│ 8    │鍋子              │1個       │
├───┼─────────┼─────┤
│ 9    │瓦斯爐            │1個       │
├───┼─────────┼─────┤
│ 10   │水果刀            │1支       │
├───┼─────────┼─────┤
│ 11   │菜刀              │1支       │
├───┼─────────┼─────┤
│ 12   │小鐵架            │2個       │
├───┼─────────┼─────┤
│ 13   │開罐器            │1支       │
├───┼─────────┼─────┤
│ 14   │鍋鏟              │1支       │
├───┼─────────┼─────┤
│ 15   │鐵製水溝蓋        │1片       │
├───┼─────────┼─────┤
│ 16   │電箱蓋            │4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