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進印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被告於100 年2月16日死亡,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