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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許曉微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進印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被告於100 年2月16日死亡,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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