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9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為誤載,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