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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江德民華奕超黃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1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奕廷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

      黃佩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依公訴人於100 年1 月6 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暨100 年1 月13日當庭所呈之論告書所請,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公訴人於文到後十日內即100 年1 月31日前,以公文函稿之方式補呈如論告書中所載與本案有關而需本院再次開啟審理程序調查之必要性證據、待證事實(即證據與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之關連性)、調查之方式;另如認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請詳細敘明所欲傳喚之證人暨其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復加以說明該名證人與本件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之關連性、詰問所需花費之時間、順序,俾利本院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1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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