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99年度易緝字第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9年2 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9年5 月3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