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7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基於損害債權之意圖,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為其要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易言之,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所謂之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固需以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惟不以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必要,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之財產即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若債務人明知於此,竟將其名下之財產隱匿,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且其被害人陳雪芬得向其請求之債權金額高等66萬餘元,金額非輕,是所生危害自屬非輕,且犯後尤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