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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729號

損害債權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7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基於損害債權之意圖,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為其要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易言之,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所謂之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固需以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惟不以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必要,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之財產即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若債務人明知於此,竟將其名下之財產隱匿,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且其被害人陳雪芬得向其請求之債權金額高等66萬餘元,金額非輕,是所生危害自屬非輕,且犯後尤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72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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