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25日99年度桃簡字第733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5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簡易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併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733 號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於99年6 月3 日送達於桃園縣八德市○○路591 號上訴人之住所,因未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得受送達,而由郵務人員依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送至當地之警察機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寄存送達,並作送達通知書1 份黏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1 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故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6 月24日前(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送達生效、上訴期間10日、在途期間1 日)提起上訴。詎上訴人延至99年7 月19日始行上訴,既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石蕙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