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明臺
譚文偉
黃婕茜
羅珮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3 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99年3 月16日」,顯係「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日」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