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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曾家貽翁毓潔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博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0年7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0 年8 月5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