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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曾家貽俞力華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選任辯護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 月9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案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甲○○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判處被告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足見被告甲○○確屬罪嫌重大,所判處之刑期又非輕,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甲○○與證人乙○○之證述迥異,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可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3 款之原因仍存在,若非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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