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 選任辯護人
- 江倍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 月9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案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甲○○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判處被告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足見被告甲○○確屬罪嫌重大,所判處之刑期又非輕,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甲○○與證人乙○○之證述迥異,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可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3 款之原因仍存在,若非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