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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8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雅婷羅國鴻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吉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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