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吉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