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建鴻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645 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建鴻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