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2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為丕溫祖明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何篤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686 號、98年度偵字第225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篤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為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被告於民國99年5 月8 日自行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通知應於99年9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復因被告業已出境而拘提無著,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此有本院99年5 月8 日刑保工字第138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被告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可按,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