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日永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 被告
- 陳美恩原名陳美鳳.
- 選任辯護人
-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日永、陳美恩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黃日永、陳美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日永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陳美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 人所犯各罪均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9年11月20日、100 年1 月20日、100年3 月20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經查:被告黃日永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美恩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經本院認罪證明確,於100 年5 月3 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15年,惟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2 人均分別得提起上訴。而本件被告黃日永、陳美恩經判處之有期徒刑刑期既長,自足認被告2 人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事由,顯見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日永、陳美恩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5 月20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個月。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