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聖壎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哲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告
- 葉佳昇
- 指定辯護人
- 吳憲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聖壎、葉佳昇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彭聖壎、葉佳昇2 人因竊盜、搶奪及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等罪嫌,業據其等供承不諱,惟均否認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然據被害人SETTU KALPANA 等人指訴在卷,證人蔡坤德等人證述,車籍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法定刑為最輕為7 年以上之重罪,逃亡蓋然率甚高,有逃亡之虞,且加重強盜部分被告2人供詞不一,有串證之虞,另竊盜、搶奪部分本件反覆竊盜、搶奪數次,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搶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規定,於民國99年9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