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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為丕呂綺珍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聖壎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被告
葉佳昇
指定辯護人
吳憲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聖壎、葉佳昇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彭聖壎、葉佳昇2 人因竊盜、搶奪及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等罪嫌,業據其等供承不諱,惟均否認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然據被害人SETTU KALPANA 等人指訴在卷,證人蔡坤德等人證述,車籍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法定刑為最輕為7 年以上之重罪,逃亡蓋然率甚高,有逃亡之虞,且加重強盜部分被告2人供詞不一,有串證之虞,另竊盜、搶奪部分本件反覆竊盜、搶奪數次,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搶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規定,於民國99年9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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