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 99年度賠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徐士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非常上訴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冤獄賠償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即以此為由向本院聲請,經本院以98年度賠字第41號、99年度賠字第17號分別決定駁回其聲請,此有本院決定書2 份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前既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後,又以同一事由更行為本件之聲請,於法即有未洽,自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