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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淑華林宜靜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告
黃維林
被告
徐國安
被告
傅建森
被告
賴德興
被告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志純
被告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劭克勇
被告
怡仁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信雄

上列被告黃維林等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8 號),經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黃維林、徐國安、傅建森、賴德興及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怡仁綜合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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