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 被上訴人
- 李婧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