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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上訴人
李婧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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