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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譁捷

一、上當事人與被告陳俊雄即元氣動物醫院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604,973 元(計算式:《415,136元-6,555元》+ 《268,536 元-72,144 元》=604,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逕送對造。

、 書記官 蔡佩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