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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林易陽
上訴人
賴樹芳
被上訴人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光
2樓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其中上訴人林易陽計新台幣(

下同)33萬0,30 5元,上訴人賴樹芳為31萬1,328 元。核計上訴

人林易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賴樹芳應徵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