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被選定人(本件另有選定人22人,詳卷)
- 即原告
- 張秀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國字第3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4萬5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