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賴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430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50 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不足額2,150 元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430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50 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不足額2,150 元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