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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5號

上訴人
羅睿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運財因100 年度訴字第1215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