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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葉祥嶽
被上訴人
葉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