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葉祥嶽
- 被上訴人
- 葉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