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訴人
黃福田

      徐德壬

      徐德富

      陳榮章

      陳干阿足

      范家閣

      徐嵩峯

      余仁國

      沈岳錫

      羅世軒

      徐兆旗

      黃朝東

      吳太連

      羅宗智

      陳榮隆

      詹宏堂

      謝天順

      蘇偉銘

      劉上欽

      李麗華

      黃朝建

      黃朝照

      江金章

      鄧妍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樑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桃園縣龍潭鄉○○○段○○○○段000 ○00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未據上訴人黃福田、徐德壬、徐德富、陳榮章、陳干阿足、范家閣、徐嵩峯、余仁國、沈岳錫、羅世軒、徐兆旗、黃朝東繳納,關於同地段608 之11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76,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未據上訴人吳太連、羅宗智、陳榮隆、詹宏堂、謝天順、蘇偉銘、劉上欽、李麗華、黃朝建、江金章、鄧妍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