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
- 上訴人
- 黃福田
徐德壬
徐德富
陳榮章
陳干阿足
范家閣
徐嵩峯
余仁國
沈岳錫
羅世軒
徐兆旗
黃朝東
吳太連
羅宗智
陳榮隆
詹宏堂
謝天順
蘇偉銘
劉上欽
李麗華
黃朝建
黃朝照
江金章
鄧妍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樑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桃園縣龍潭鄉○○○段○○○○段000 ○00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未據上訴人黃福田、徐德壬、徐德富、陳榮章、陳干阿足、范家閣、徐嵩峯、余仁國、沈岳錫、羅世軒、徐兆旗、黃朝東繳納,關於同地段608 之11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76,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未據上訴人吳太連、羅宗智、陳榮隆、詹宏堂、謝天順、蘇偉銘、劉上欽、李麗華、黃朝建、江金章、鄧妍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