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曾雲朝
- 法定代理人
- 曾茂城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被告
- 祭祀公業曾雲囲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應有部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曾雲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雲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