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錦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5,600 元【計算式:(如附圖B所示磚造鐵皮建物面積115 平方公尺+如附圖C所示花圃面積6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600元=4,06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