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錦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5,600 元【計算式:(如附圖B所示磚造鐵皮建物面積115 平方公尺+如附圖C所示花圃面積6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600元=4,06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