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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羅秉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震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9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3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