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藍偉中
- 被上訴人
- 施 森
李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