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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春壁農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貴煒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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