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呂穆德原名呂理順.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呂亦真原名呂淑真.
- 即原審原告
- 呂淑霞
- 即原審原告
- 呂淑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林延男
呂昌橖
黃江美麗
魏柏弘
魏詠嫻原名魏秀蓉.
魏育如
魏淑禎
魏美娟
官秀碧
呂官秀霞
王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