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1號

返還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原告
特別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告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存款,係主張被告應返還新臺幣5,290,856 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審理後,認原告上開法定利息之請求並非有據,而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㈢⒉加以論述說明,並說明原告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然漏未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尚有疏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